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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别人,可否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打官司?

2015-03-13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常有当事人(出借人)前来咨询:因借款人为外地人,能否在出借人住所地法院直接起诉以减少诉讼成本?“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已被熟知,但民间借贷在双方无约定解决纠纷法院(约定管辖权)的情况下,能否在原告(即出借人)所在地起诉?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吴南南为您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民间借贷(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履行地人民法院亦有权管辖,但民间借贷中很少约定履行地,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高院于2009年9月8日颁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予以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我省高院明确该批复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因此在我省内,自然人民间借贷案件,在无约定出借人住所地管辖的情况下,同样可在出借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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