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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练就“火眼金睛”——律师来教你

2017-08-14

这是一个信息快速流转的时代,机会稍纵即逝,所以面对新交易时,一方面我们由于对交易对象的不了解而有所担忧,另外一方面又怕交易机会的流失。个别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对初步接触的交易对象仅基于第一印象进行简单判断后便直接决定继续进行交易,无形中放纵了交易风险发生,可能出现合同履行过程对方拒绝履行、无能力履行,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最终可能使企业遭受到巨大损失,对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但实际上对方是否属于值得交易,是否会发生相应的履约风险,只要通过谨慎的思虑与有针对性的调查,都会大大提高我们的判断能力。根据合同相对方最终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履约的意愿与履约的能力,律师就相关调查工具与风险点与大家分享一些看法:

一、履约的意愿

履约的意愿基于交易对手是否诚信在主观方面及意识层面的考量,往往需结合该交易对象的客观行为、过往交易经历等各方面进行一个综合的判断。有几点要引起大家注意:

(一)高利润背后的高风险,防不胜防。随着信息流转高度发达,不经比价就随意订立合同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少之又少。结合交易习惯及日常经验法则判断,若交易对象出现以明显超过市场价或者不合理价格提出订立合同的,或是对于我方提出的条件或者交易筹码未经过谨慎判断而一概予以认可的,那么对于这种交易对象则往往需要提高警惕。其中典型的代表便是“庞氏骗局”及其衍生的一系列骗术,如通过承诺高额的回报率吸引资金,前期通过投入的本金支付利息或者给予一定的利益,从而吸引更多资金流入,即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骗取钱财,这种形式经过衍生也被大量适用在交易领域。当然幸运之神也可能会降临到你的身边,但无论何时对特别高利润的交易都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则需要做好一定的措施:如我方在交付货物前,由对方预先支付大部分款项(以成本和微薄利润进行计算);根据对方进度支付相应款项并及时验货等;签订合同,明确追责主体、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二)防止交易对象“丑陋的事不止干一次”。其实这是从诚信角度看待交易对象,一般来说不诚信的人往往会不止一次不诚信,所以我们有必要识别交易对象是否诚信。对此,有几种情况要特别引起重视:

1、企业是被执行人。关于是否是被执行人或失信黑名单人员,我们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来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 /或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虽然会有重名的可能,但根据基本信息还是可以判断出是哪里人,如果可疑则需要对方进一步提供身份信息来核实。其中尤其应当引起注意的是:(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人;(2)虽然不是失信黑名单的人,但有较多的执行案件,则从侧面反映出交易对象要么诚信有问题,要么本身经营状态有问题导致履约能力出问题。

2、企业老板的个人诚信不佳。个人资信查询的方式同上。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实现法定人格独立,企业老板的个人诚信往往直接决定了企业的诚信程度,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我们可以进行同样可以通过调查对方企业老板的个人诚信作出一定的判断。如果你了解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跟你打交道的“老板”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则更需要引起重视,了解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傀儡代表人”?这种情况下就要把跟你打交道的“老板”作为重点调查对象。

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而言,调查交易对象的既往案件情况及诚信记录对于判断交易对象是否具有履约意愿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而随着网络查询途径开放,进行简单的调查能帮助我方避开“雷区”,规避法律风险。

二、履约的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履行合同的能力,通俗一点说就是企业的实力是否足够。大部分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不具有进行尽职调查的能力或者不愿意费劲周折进行调查,避免双方相互不信任,但通过企业一些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比如企业设立的时间、注册资本、人事变动等方面,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了解企业基本信息的主要工具: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home),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手机端的APP则有这些工具:“企业信用”、“企查查”等。根据查询所得,对以下的几点需要大家引起关注。

1、了解注册资本认缴制。随着公司法的修正案以及相关政策的调整,公司注册条件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意味着公司资本是否足额缴纳不再成为一个公司设立的门槛,股东出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逐步缴纳注册资本到位。因此从注册资本认缴制的角度而言,一个公司的资本状况及资金规模不能再简单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一个评估,而是需要结合企业注册资本实际缴纳情况及公司章程进行判断。

2、新设立企业发生大额交易要特别小心。如上所述,注册资本认缴制导致了公司注册条件的进一步放宽,也导致了空壳公司的设立更加简便。因此与新设立的企业发生交易往来时需要保持谨慎,如果出现大额交易等情况则需要特别小心,一方面,新设立的公司无论是经营管理还是交易的风险把控都可能存在一定的欠缺,交易风险相对较大大,另一方面,新设立的公司在生产规模上可能并不具备履行大额交易的能力,贸然发生大额交易的,不能排除存在名为交易,实为诈骗的情况发生。

3、注册资本低,交易金额大要小心。注册资本作为股东注资的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经营规模、体量和抗风险能力。而一个注册资本低的公司往往其经营规模和抗风险能力有限,如果交易金额较大,则意味着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对方企业可能会出现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因此我方容易因为对方的冒进经营而形成交易上的“绑架”。

4、股东频繁变动非好事。一个经营良好的企业,公司股东往往不会轻易变动,一方面,股东和公司高层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于公司与重要客户维持稳定联系具有重大作用,另一方面,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享有分红权,若公司实现营利的,股东的收益具有保障,往往不会转让股权,因此频繁变动股东的企业则可能意味着公司的经营不稳定或营收能力出现问题,需要谨慎交易。

5、欠薪企业或存在较多的涉诉案件要不得。通过手机APP企业涉诉情况大部分能查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等平台查询。支付员工工资是一个企业比较重要的支出,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的基本条件,而当企业出现欠薪的情况时,则意味着这个企业的经营已经出现重大问题,甚至可能无法继续经营,因此在筛选交易对象时,要对欠薪企业退避三舍。另外,如果这家企业有大量的货款类案件涉诉,并作为被告的,那么其履行能力就需要引起我们关注。

综上,结合本文所提及的一些方面,在甄别交易对象的过程中,可以避开一些明显的雷区,但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不可控因素及情况更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一棍子打死,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练成自己的“火眼金睛”。并通过货物交付与收款节点、活用所有权保留制度、法定代表人或业务员个人的担保(关于这部分的知识将另文说明)分担转移风险等针对性风险把控手段,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风险。